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单位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坚持管理规范、照章行事的原则,确保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2、《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3、《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5、《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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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
附件: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公司本级和各单位物资及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采购行为,降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成本,增加采购行为透明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计划部是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____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公司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贯彻落实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
____研究制定集中采购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____依据区公司及所属单位物资需求申请、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建立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台账、物资集中采购进场台账。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参与物资集中采购合同的评审,对物资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条 财务部对集中采购的项目成本风险予以评估。
二、集中采购范围
第五条 生产原辅材料类。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包括:纸箱;复合膜、编织袋包装材料;防伪标识;印刷用化工原料;动力锅炉用煤及其它年用量在50万元以上(额吉淖尔盐场100万以上)的原辅材料。
第六条 周转使用类物资。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托盘、篷布上报集中后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后,统一采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类物资。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办公用设备、公务车辆、生产用车辆(含叉车类),集中后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后,统一采购。同一类型的低值易耗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集中采购。
三、采购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由使用单位向区公司发展计划部申报物资采购计划。
1、纸箱、复合膜、编制袋包装材料;防伪标识;印刷用化工原料;动力锅炉用煤等生产原辅材料,由使用单位上年末提报下一年度年、季、月使用计划,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底申报下季度分月使用计划。
2、托盘、篷布及其它周转使用类物资年末申报下个年度采购计划。
3、办公用设备、公务车辆、生产用车辆(含叉车类)及生产设备年末申报下个年度采购计划,年中可补报一次,调整采购计划。
四、物资集中采购方式
第九条 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经区公司批准后,提交第三方产权交易中心,进场公开集中采购。
第十条 对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而又急需的物资,经发展计划部核准、区公司批准后,使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五、物资采购合同
第十条 生产原辅材料类。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或以竞价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和厂家后,由使用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落实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付款方式、到货时间、质量保证措施等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周转使用类物资、固定资产类物资及大宗低值易耗品。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或以竞价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和厂家后,分不同情况,一是由使用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二是由区公司统一签订采购合同。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单项请示。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便和问题,请及时向发展计划部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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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各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建设效益,保障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盐业公司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区公司投资、企业自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计划部是区公司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拟定企业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
——组织编制企业基本建设计划,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组织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检查、协调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各单位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债务偿还等负总责。
第五条 基本建设程序
企业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编制企业总体规划;
2. 依据企业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
3. 编制设计文件,报批;
4. 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批;
5. 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报批开工;
6. 组织施工;
7. 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六条 企业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
企业总体规划是企业进行建设的总纲,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结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编制企业总体规划,经充分论证后报区公司审批。
企业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企业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安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项目建议,根据批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公司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在每年12月前以书面形式向区公司申报下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安排、预计当年累计完成投资数,下年度投资计划。
各单位在申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时,需书面报告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和建议。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立项批复和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邀三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总投资在10 万元以内项目(额吉淖尔盐场50万元以内),设计文件经区公司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额吉淖尔盐场50万元以上),设计文件由区公司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
3.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单位按批复文件,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造价不突破投资限额。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按规定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工程招标投标
1.基本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根据自治区、盟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公司纪委监察部、发展计划部进行监督、指导。
2.所有招投标项目一律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以合理低价中标原则确定中标单位。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要集中进行,不得分散购置,中标条件应以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各项性能参数较优者首选。
3.严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避基本建设招投标,进行建设项目名招暗定、串通得标、哄抬标价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惩。
第十条 施工建设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2.除政策性材料价格上涨、定额调整、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等因素外,项目投资增加只能在批准计划的5%以内控制。投资超出批准计划的5%,建设单位必须向区公司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按原计划批复程序上报调整,调整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的以合同约定条款为准,不得随意变更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组织进行由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商参加的项目初验,初验通过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须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技术资料、相关文件装订成册,提交审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并按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目录相关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和管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企业所有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2.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3.为提高投资效益,要积极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承包责任制,即包标准、包规模、包造价、包工期、包质量。
4.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照《合同法》签定合同,并严格执行。各类合同在执行终止日前,保留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5.认真做好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1.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区公司的有关规定。
2.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及时、准确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书必须报区公司发展计划部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区公司初步审查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预(结)算机构审核。经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其它
1.区公司将定期对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工程质量低下的单位,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人员,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区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基本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3.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事项报告制度,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要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1.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2年下发的《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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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维修工程管理,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维修费用,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维持简单再生产,对办公、仓储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装修、装饰;水、电、暖维修改造等工程。
第三条 发展计划部是维修项目计划审查和实施管理部门,对维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维修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或备案程序。对企业突发的抢修工程项目,各单位可进行相应应急处置,在上报相关情况的同时,及时补报维修项目计划。
第五条 大修理项目(单项维修工程在5万元以上,额吉淖尔盐场30万以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公司提出申请,发展计划部在实地查看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公司审批立项,列入下年度维修计划。
第六条 零星维修项目(单项维修工程不足5万元,额吉淖尔盐场不足30万元)。区公司在每年初根据各单位固定资产数量、资产状况核定各单位年度零星修理费用,列入财务预算管理年度考核指标。零星项目实施前必须报区公司备案。
第七条 维修工程立项(备案)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原因、用途、费用额度、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等。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
第八条 1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选择直接发包方式; 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招标小组,选择不少于两家施工单位实行邀请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低价中标。
第九条 工程项目招标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所有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工程预算、技术文件。
第十条 维修工程招标工作,应由项目单位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小组,组织实施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零星维修项目实行派工单制或现场定额包干制。
第十四条 大修理项目实行维修工程合同管理。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项目的施工具体内容、做法、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工期、付款方式、经济责任、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全程管理,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洽商及造价控制
一、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维修工程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材料、标准和期限。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必须经监理验收许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维修工程项目变更费用的审核:
1.变更项目在标书中已有相同的项目,其费用核定原则上按相同项目价格处理;
2.单项维修工程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有关人员应做好变更项目签证,与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完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验收材料报区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材料一般情况下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同种材料数量较大或单项材料市场价格差距较大,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自采材料(含设备)
施工合同中规定由项目单位确认品质、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组成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小组,实行企业内邀请招标或直接采购。
第二十条 施工队伍管理
一、施工队人员实行准入制度,由项目单位负责对其入场人员进行审核。
二、进驻单位的施工队必须提供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施工队伍的日常管理由项目单位有关部门负责。
四、施工队应按项目单位相关规定交纳工程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核算方式
一、使用派工单的按工时费进行核算。有材料费的,不得突破材料费的100%计算人工费;无材料费的,用工标准由企业按用工日当地市场价核定。
二、实行费用包干的维修工程,按包干费用结算。遇有工程变更,包干费用相应增减。
三、招标工程按审计报告审定的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方式
一、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二、派工单实行月结制,次月10日前办理结算。
三、费用包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工程有关材料(协议书、验收报告、工程预算书、变更项目清单)报送项目单位。维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结算。
第二十三条 大修理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将施工单位报送的完工结算进行必要的初审,对在施工过程中明显不合理取费和工程量、材料单价等逐项审核,施工单位根据初审意见重新调整结算后提交审计材料。
第二十四条 大修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管理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出结算审计的书面申请。工程项目结算由区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或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上报应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或工程做法;草图;示意图);
二、工程工结(决)算书;
三、工程竣工图(或竣工草图);
四、竣工验收报告;
五、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变更事项洽商纪录;
六、承包合同或协议;
七、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等,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核过程中,维修项目管理部门应负责配合、说明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情况,并向审计部门和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必要的审计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维修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存档,形成历史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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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资产处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所处置实物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业的实物资产处置行为。发展计划部为公司资产处置职能管理部门 。
二、 实物资产处置内容、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处置,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闲置资产、报损报废资产、废旧物资、企业专属基础设施和其它实物资产等所发生的实物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条 实物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实物资产处置应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以前集中上报区公司审批。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对需要处置的实物资产提出处置申请,说明该项资产的历史、现状情况、处置理由、方式和预期目标等。
二、审批。所处置单项实物资产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发展计划部、资产管理部和审计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审批。单项实物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专题会议审议审批。
三、评估。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经批准后,要委托中介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合理转让底价。
四、处置。 处置工作完毕,结果报区公司发展计划部、资产管理部备案。并办理固定资产账目核销或变更手续。
五、已经批准的报废物资,在处置后其残值必须入帐,不得帐外处理。
第六条 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实物资产、房屋建筑物及所有车辆处置,报区公司后统一进入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七条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实物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
三、实物资产处置工作要求
第九条 在实物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有主要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决定进行实物处置的;
二、故意隐瞒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材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实物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条 区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实物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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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和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本级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区公司本级及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盟(市)、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企业依据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两类,
一类:生产企业;二类:运销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公司是全系统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全系统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管督查职责。安委会由区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发展计划部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作好统筹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该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各单位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生产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条 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额吉淖尔盐场、华晶包装公司、远通伟业公司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最低达到三级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食盐安全涉及生产、运输、仓储、分装、配送等多项环节,各单位要依次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相应程序等内容,确保食盐安全、合格和满足市场供应。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五、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区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三条 按季度、年度对本单位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区公司安委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等级。
一、按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视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级。
一般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特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区公司安委办参与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调查、负责无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以上级别的事故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把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企业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并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区公司安委会:
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一小时内向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按条例规定的 程序要求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区公司安委办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区公司安委办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区公司安委办。
六、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区公司安委会不定期组织或配合自治区国资委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如在考核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区公司安委会依据发生的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视事故责任轻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公司安委会依据发生的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在考核办法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分的,取消其参加该年度区公司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三条 区公司安委会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